(2017)渝015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冷秀云张思荣等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039号原告:张思荣,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但荣陆,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冷秀云,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98572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经理。第三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董事长。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诉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思荣、但荣陆、冷秀云负担。审判员 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