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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柄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柄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柄权,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柄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毅、被告人陈柄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1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柄权尾随被害人谭某至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新广场附近,将谭某上衣荷包里的一部白色赛博宇华(sop)牌手机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手机价值400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陈柄权于2017年2月15日(在六枝特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向六枝特区戒毒所民警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上述盗窃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由六枝特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柄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付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柄权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柄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柄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名成立。被告人陈柄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柄权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柄权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柄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