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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清文、苑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文,苑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23号申请人:刘清文,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苑志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刘清文与被执行人苑志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苑志明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苑志明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一部,查封价值为1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