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申请苏占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苏占阳,裴亚东,贾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负责人:候忠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苏占阳,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裴亚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贾洪江,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生效的(2016)黑128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