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长利与商丘市华辰物流有限公司、谷振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利,商丘市华辰物流有限公司,谷振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41号原告:王长利,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华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谷振平,经理。被告:谷振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利与被告商丘市华辰物流有限公司、谷振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于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逾期则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长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