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字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弓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字178号原告:曹某某,女,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弓某某,男,山西省静乐县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2017年6月21日到静乐县民政局申请离婚且领取了离婚证,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保花负担。审判员 候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