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韦秋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86号之一被执行人韦秋丽,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关于执行韦秋丽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桂02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秋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秋丽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韦秋丽除了在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三岔支行账号为70×××51的帐户内有存款1000.79元外(查询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韦秋丽的银行存款1000元扣划回单位银行帐户。目前被执行人韦秋丽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韦秋丽缴纳罚金2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