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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保全诉被告师海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全,师海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31号原告:郑保全,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师海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原告郑保全与被告师海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郑保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保全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媛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