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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鲁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鲁安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刘文刚,许爱苹,刘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代码:16496898-2。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营鲁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组织机构代码:59260145-8。法定代表人:许爱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6933757-X。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组织机构代码:77318537-7。法定代表人:李金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刚,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许爱苹,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方华,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鲁安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刘文刚、许爱苹、刘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许 琦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