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孔祥伍对隋精精、王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祥伍,隋精精,王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13号申请人:孔祥伍,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隋精精,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王键,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孔祥伍与被申请人隋精精、王键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隋精精x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查封被申请人隋精精所有的位于x房屋,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隋精精购买的由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x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查封被申请人隋精精所有的x房屋。申请人孔祥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