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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江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李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170号自诉人高燕,女,1971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人李江伟,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自诉人高燕以被告人李江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高燕以李江伟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高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燕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孟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