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显梅与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梅,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梅,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显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刘显梅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大权银行存款人民币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