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亚江与殷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江,殷向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90号原告王亚江,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殷向真,女,1978年4月30日,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江与被告殷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亚江负担。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