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方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8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方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7)川070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方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