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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传铨与陈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铨,陈天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393号原告:林传铨,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郁婷(与原告林传铨系夫妻关系),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天龙,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传铨与被告陈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林传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传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传铨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丽钦审判员  严昌辉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玮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