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传铨与陈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铨,陈天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393号原告:林传铨,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郁婷(与原告林传铨系夫妻关系),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天龙,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传铨与被告陈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林传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传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传铨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丽钦审判员 严昌辉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玮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