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牛鹏飞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13号原告牛鹏飞,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1********,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观石街后巷*号。被告宋少坡,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2********,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南关街*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牛鹏飞诉被告宋少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宋少坡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少坡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鹏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