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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建荣与何玖佳王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荣,王治洪,何玫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30号原告:谢建荣,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治洪,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玫佳,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谢建荣与被告王治洪、何玫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谢建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荣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谢建荣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建荣负担。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