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马齐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马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1行审55号申请人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杞县经一路南段电业局西院。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马齐兵,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安监管罚字[2016]第0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涉案内容已解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存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