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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茂林与陈青松胡建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茂林,陈青松,胡建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56号申请人李茂林,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陈青松,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胡建娟,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李茂林与被申请人陈青松、胡建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茂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建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大道xx号国际官邸(3)组团xx幢x单元xx-x住房(权证号106房地证2015字第54x**)。申请人李茂林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茂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茂林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