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康英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英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英伟,住抚顺市新抚区。1981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9月因犯伤害罪(致死)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3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9日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英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英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康英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英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康英伟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英伟撤回上诉。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 陈征南审判员 李依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令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