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武、王火成、游仙梅、陈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德武,王火成,游仙梅,陈国安,胡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何本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武,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被执行人:王火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龚场镇。被执行人:游仙梅,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龚场镇。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被执行人:胡爱霞,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武、王火成、游仙梅、陈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