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黄腾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腾,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448号原告:黄腾,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王兵,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黄腾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腾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腾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黄腾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