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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KFICLOGISTICS与深圳市恒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KFICLOGISTICS,深圳市恒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120号之一原告: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KFICLOGISTIC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CheungShaWan,Kowloon,HongKong)。代表人:林宗祥,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郑伟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6月29日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3.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96.8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均由原告崴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忠烈审 判 员 吴贵宁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谭学文书 记 员 彭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