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沈志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志浩,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志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志浩及辩护人王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底左右一晚,被告人沈志浩至嘉兴市嘉北街道中润卡缇亚宫润嘉园19-1号被害人姚某家,窃得集邮册1本及现金800元。2、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沈志浩至嘉兴市嘉北街道中润卡缇亚宫润嘉园22-1号被害人胡某家,窃得泰格豪雅牌手表1块(价值8000元)及现金1000元;当晚,被告人沈志浩又至中润卡缇亚宫某嘉园19-1号被害人姚某家,窃得现金1200元左右。现手表1块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沈志浩至嘉兴市嘉北街道中润卡缇亚宫润嘉园19-1号被害人姚某家,窃得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6900元)、钻石戒指1枚(戒托被被告人丢弃,仅认定钻石,价值30000元)、钻石项链1条(价值25000元)及现金3000元左右等。现苹果7PLUS手机1部、钻石1颗(戒托被丢��,无法追回)、钻石项链1条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4、2017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沈志浩至嘉兴市嘉北街道中润卡缇亚宫润嘉园19-1号被害人姚某家,窃得万宝路牌香烟2包(价值40元)、黄金脚链1根(价值4660.04元)及项链、戒指等。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志浩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胡某1000元、被害人姚某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沈志浩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志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聊天记录照片、身份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鉴定证书、收购情况登记表、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俞某、孙某、高某1、高某2、周某1、周某2、张某、何某1等证言,被害人姚某、王某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0600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志浩能自愿认罪,其家属能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沈志浩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但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志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在���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虹人民陪审员 俞家乐人民陪审员 沈永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黎?PAGE*MERGEFORMAT?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