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江县成林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与童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县成林饲料发展有限公司,童赞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25号原告余江县成林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林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73621920G。法定代表人涂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群,该公司职员。被告童赞荣,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个体,住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界牌村塘尾组**号,身份证号码3606211962********。余江县成林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73621920G。法定代表人涂成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童赞荣,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个体,住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界牌村塘尾组**号,身份证号码3606211962********。原告成林公司诉被告童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林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童赞荣在银行的存款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童赞荣在银行的存款432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栩 晟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人民陪审员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叔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