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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明德教育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明德教育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616号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310室。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明德教育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万达金街*号向北300米。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明德教育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贺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雪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