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506高平与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孙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2506号原告:高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与被告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对被告孙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高平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黄震代理审判员 沈桁人民陪审员 陈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