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冬冬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冬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67号罪犯刘冬冬,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止。宣判后,刘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刘冬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6日13时许30分许,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沙湖刘街东边丁字路口处,被害人刘某与刘冬冬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刘冬冬伙同他人持砖头或拳打脚踢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将刘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经鉴定,刘某左眼视力损伤评为一项七级伤残,开放性颅脑损伤评为一项九级伤残。罪犯刘冬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一般、优秀、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冬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