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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春荣与武青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荣,武青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39号原告:邱春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家堂,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青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恒松,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荣诉被告武清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邱春荣负担。审判员  朱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