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春荣与武青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荣,武青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39号原告:邱春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家堂,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青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恒松,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荣诉被告武清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邱春荣负担。审判员 朱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