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3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达与被执行人苑茂林、王翠玲、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苑茂林,王翠玲,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达,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8-16号。被执行人:苑茂林,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大上五旗村169号。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大上五旗村169号。被执行人:高勇,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四海屯村1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达与被执行人苑茂林、王翠玲、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对此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6)辽0703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