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唐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440号之一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莉,女,生于1969年5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川07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