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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奚敏燕、高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敏燕,高南坤,余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奚敏燕,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南坤,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惠芬,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奚敏燕与高南坤、余惠芬(2016)浙0282民初89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南坤、余惠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6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080元、执行费29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1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