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刘仲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刘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又名“陈美桦”),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仲荣,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陈玉萍与刘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刘仲荣须向陈玉萍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2013年3月1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因刘仲荣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陈玉萍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418元,执行费为31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穗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