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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有金,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钱有金,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4647053(9/10)。本院在执行钱有金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