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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学成、徐京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学成,徐京莲,宫恩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57号申请人:武学成,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徐京莲,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宫恩平,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城市奎文区健康街361号天恒科技创业大厦20层。本院受理申请人武学成与被申请人徐京莲、宫恩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V×××××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武学成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权人武学成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房改字第××号)。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V×××××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