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熊镇钦、吴道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镇钦,吴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63号申请执行人:熊镇钦,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吴道昌,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熊镇钦与被执行人吴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道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蒋建能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