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闵霞青王和平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来福,周欢,闵霞青,王和平,王天福,王正忠,彭志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97号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黄土坡昆瑞路228号12幢1-601,组织机构代码06711255-X。法定代表人:唐多全,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蔡来福,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周欢,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闵霞青,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王和平,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王天福,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王正忠,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彭志海,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来福、周欢、闵霞青、王和平、王天福、王正忠、彭志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保全中,本院查封了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明市XX房屋。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该案已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