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60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远,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来厦暂住湖里区后坑社。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远至本市湖里区西潘社福元公寓一楼102室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邦”牌电动车1辆(邦龙9代金钻版TDL-022,60V,大电机,价值人民币2237元,币种下同)。2.2017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远至本市湖里区西潘社245号之103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该处的“公某”牌电动车1辆(爬山王款,48V,小电机,价值1504元)。2017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远骑乘上述第2起盗窃所得电动车至本市湖里区浦园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查民警拦查,其不能说明该电动车来源,后经查问,其遂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民警于现场查获涉案电动车1辆(爬山王款,48V,小电机),现已发还被害人洪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文远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谢某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远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洪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及合格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赃物照片、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文远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林轶琳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