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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苏月华犯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36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月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月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庆龙、王卓炜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江某、朱某2出庭支持减刑建议,罪犯苏月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月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考核分2505分,获得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认为,罪犯苏月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苏月华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属于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对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苏月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苏月华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月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