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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庆增、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增,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增,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5708127N(1-1)。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祖强,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杨庆增与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扣留、提取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