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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召洋与昌黎县刘台庄镇优谷粮油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洋,昌黎县刘台庄镇优谷粮油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43号原告:杨召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昌黎县刘台庄镇优谷粮油店,地址河北省秦皇岛是昌黎县。法定代表人:王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召洋与被告昌黎县刘台庄镇优谷粮油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召洋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杨召洋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61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