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家才与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福星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才,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朱家才,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金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300004530。负责人程仕怀。申请执行人朱家才与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217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星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龙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