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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小英与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小英,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英,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杰。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县支行(农行开县支行)。负责人:敖楚斌。上诉人邓小英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小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预交上诉费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晓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