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501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干祥,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柯某,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原告黄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干祥、被告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承担两人共同的家庭债务;3、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1月,原、被告做试管婴儿并取得成功,后孩子被手术流掉;2015年过年期间,被告离开原告家后一直未归;2016年11月,原、被告共同成为下陆法院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与原告许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柯某辩称,1、被告因原告及其家人要求做试管婴儿,后手术流掉因为胎儿发育不好,且被告身体不好保不住;2、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社区证明复印件、假条复印件、银行明细,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被告做试管婴儿并取得成功,后孩子被手术流掉。2015年过年期间,被告离开原告家后一直未归。2017年5月5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感情是联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夫妻关系、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感情能否挽回等多方面的因素。原、被告均系再婚夫妻,更应懂得珍惜婚姻。现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如果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性的,双方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故对原告黄某提出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黄某与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