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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冯永春、张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春,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冯永春,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13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冯永春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冯永春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