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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佳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1,张佳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害人韩某儿子),男,回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害人韩某女儿),女,回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人张佳楠,曾用名张佳南,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8368656(1-1),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被告人张佳楠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佳楠驾驶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群力第六大道路口时,将在燕山路口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韩某(女,殁年70岁)撞到致伤。同日,韩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佳楠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韩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心包破裂,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佳楠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张佳楠于2017年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证人闫某、张某2、李某2、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佳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楠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医疗门诊费及急救费票据等。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佳楠驾驶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群力第六大道路口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韩某(女,殁年70岁)撞到,致韩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心包破裂、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佳楠驾车逃逸,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佳楠于2017年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张佳楠家属赔偿被害人韩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李某1、张某1对张佳楠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佳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张某2、李某2、张某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肇事车辆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起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韩某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应得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208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肇事车辆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张佳楠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不负事故责任。2、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心包破裂,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3、人口信息等:被害人韩某,女,回族,1947年3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五道街23号。4、医疗门诊费及急救费票据:被害人韩某送医救治支付门诊费1658.6元、急救费428.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佳楠系自首,并与被害人韩某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佳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人民币2087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