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7)皖162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利辛县顺丰快递公司、龙家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利辛县顺丰快递公司,龙家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皖1623民初2467号原告:张甲,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顺丰快递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北路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97094571X(1-1)。法定代表人:刘南,职务:董事长。被告:龙家旺,男,1993年l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甲与被告利辛县顺丰快递公司、龙家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l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甲负担。审判员 魏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