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042号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56XXXX法定代表人:刘恒,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苹,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磴口村51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广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