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文远申请云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远,云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远,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孝平,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文远申请云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孝平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及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华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