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藏勉、李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藏勉,李伟,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44号申请执行人韩藏勉,女,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藏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张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彪 来自